机密信息保密协议
乙方:
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;
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,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,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;
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。
商业秘密
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,包括但不限于:技术方案、工程设计、电路设计、制造方法、配方、工艺流程、技术指标、计算机软件、数据库、研究开发记录、技术报告、检测报告、实验数据、试验结果、图纸、样品、样机、模型、模具、操作手册、技术文档、相关的函电,等等。
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,包括但不限于:客户名单、行销计划、采购资料、定价政策、财务资料、进货渠道,等等.
秘密来源
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、营销、技术、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,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,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、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。并,
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、营销、技术、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,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,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、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
保密义务
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,接受方在此同意:
1] 严守机密,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(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);
2] 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;
3] 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,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;以及,
4] 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。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、代理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,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。
例外约定
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:
1] 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;
2]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;
3]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;或者,
4] 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,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。
返还信息
任何时候,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,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,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。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、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,则应删除。